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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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試行)
文章來源:  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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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研究所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實現(xiàn)研究所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研究所在實行所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 (或職工大會,下同)和其它民主管理組織制度,保障與發(fā)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討論研究所重大決策、監(jiān)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推動科技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三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是在研究所黨委領導下的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所領導聯(lián)系群眾、依靠群眾辦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
第五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與任務
第六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所長的工作報告,討論所長的任期責任目標和所的發(fā)展方向、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重要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評議、監(jiān)督研究所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的建議。
三、審議通過職工住房分配原則、勞動保護措施方案、集體福利基金和福利費的使用原則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jīng)所務會或擴大會議審定,所長頒布實施。
第七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協(xié)同黨、政部門抓好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和職業(yè)道德的教育。
二、充分調(diào)動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促進研究所的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促進研究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聯(lián)系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組織職工代表的學習培訓和活力,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zhì)。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所職工 (含合同制工人)均可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的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工作積極努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關心研究所的發(fā)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產(chǎn)生,應以處、室或班組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為全體職工總數(shù)的 10%左右。
第十條職工代表中應當有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科技人員一般不應少于 60%。
   職工代表按業(yè)務、行政系統(tǒng)分別建立代表小組,推薦小組長。職工代表小組承擔本單位的民主管理任務。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由所在基層單位民主選舉產(chǎn)生,實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jiān)督或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權力: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研究所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職工代表按照規(guī)定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研究所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職工在 200人以上的單位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職工在200人以下的單位可建立職工大會制。首屆或換屆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時,應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黨政工團的領導干部組成,其中科技人員應超過半數(shù)。職工代表大會可選舉常設機構,負責主持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開,則應事先征得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同意,并報上級備案。遇有重大問題,經(jīng)黨委、所長、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過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應根據(jù)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和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確定會議的議題。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設立若干精干的經(jīng)常性或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全體職工監(jiān)督。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所長
第十九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所長依法行使職權。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可根據(jù)情況,建議所領導召開座談會,與職工代表協(xié)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二十條所務會議 (或擴大會議)應吸收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
   凡建立室務會議的研究室,應吸收本室職工代表小組組長參加有關會議。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一條研究所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小組和工會委員會的有關小組,在組織上可結合一體。
第二十三條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委員會的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適用于院屬各研究所,其基本精神也適用于院屬其它單位。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所規(guī)定的主要精神,制定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由院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試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發(fā)布試行《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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